于洋律师亲办案例
成功代理李XX不构成“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”案
来源:于洋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07-13
浏览量:951

李XX不构成“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”

(以下案例为于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例,为保护当事人隐私,对文中部分当事人姓名作了处理,只展示部分材料)

关于李xx涉嫌“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”的申诉意见书

尊敬的领导:

我是新泰市xx路23号居民王xx,因我妻子李xx涉嫌“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”一案,我提出以下申诉意见,望办案单位给予充分考虑。

我认为我妻子的行为不构成“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”,理由如下:

一、我妻子李xx并无非法采伐的主观故意,也无非法采伐而谋利的动机。这不符合“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”的主观要件。

二、我妻子李xx仅是介绍郭xx去收购樟树,行为虽有不当,但其自身并未实施非法采伐的犯罪行为。而且也和他人无共同采伐的故意,也不属共同犯罪嫌疑人。因此,我妻子的行为不具备“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”的客观要件。

三、本案采挖樟树移栽的行为,不应定性为“采伐”,而依定性为“采集”,两种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有较大区别,且适用的法律不同。

“采伐”是指将树木砍死,致珍贵树木永久性死亡,危害后果大。而“采伐”是指采挖、移栽珍贵树木谋利,但保留了珍贵树木的成活,危害后果比“采伐”小很多很多。

“采伐” 、“采集”,适用的法律不同。非法采集应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》,该法第三十二条已经对“非法采集”的法律责任作了详细规定,该条规定:“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,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”。

综上所述,本案所涉行为“非法采集”,而非“非法采伐”,且我妻子李xx无论主观上、客观上均无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。所涉野生植物可立即栽种成活,本案违法人员的行为危害后果尚未达犯罪程度。为此,我请求:对相求人员的“非法采集”行为予以依法处理,而我妻子既无“非法采伐”行为,也无“非法采集”行为,应依法做出有区别的处理,我请予对其不予追究法律责任。

以上请求,望充分考虑。

谢谢!

申诉人:

二0一四年五月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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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于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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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3709*********5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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